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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下岗”一词要下岗

下岗职工怎么办?
2000-08-22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

近日,一则有关下岗职工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:2003年(也有说2001年)起新下岗的职工原则上都转为失业处理,也就是说,“下岗”一词将被“失业”取代。由此带来的社会意义将更加深入。8月21日下午,记者就此事采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得到证实,北京、天津和浙江规定下岗职工明年起不再进再就业中心,从企业“失业”后直接进劳动力市场。

下岗职工“成为”失业人员,失业率可能会有一定幅度的攀升,就业难度也会加大,下岗职工为此忧心重重;企业还会给我们上保险吗?每月的基本生活费能保证吗?带着人们关心的问题,记者走访了几位专业人士。

1、失业者要有良好的心态

宣武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张增讨是下岗职工的“娘家人”。她说,上海等南方沿海地区已率先实行单机制,下岗职工离开企业后,直接进入街道,领取失业救济金,北京今年处在转轨中,像现在这样,下岗职工进入中心,享受免费培训指导,明年不会再有了,到时《下岗证》将改为《求职证》。一个为企业做了二三十年贡献的纺织工突然间离开了岗位,赖以生存的强大靠山没了,其失落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,但失业不能失志,其实北京有许多岗位,外地人能干北京人怎么不行,如饭店清洁工、家政服务,北京人的就业意识要转变。

2、向失业保险过渡,给下岗职工一颗“定心丸”

形势虽然严峻,但下岗职工也不必为此忧虑过甚。对劳动法颇有研究的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和迪认为,下岗转为失业,向保险制度提出了挑战。

据了解,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还很脆弱,以黑龙江为例,去年年底进中心的下岗职工73万人,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仅为5.7亿元,只能满足28万人一年的失业保险金支出,因此,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。此外,财政支持的资金不能削减,为此,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了研究,总的方向是财政会继续保持资金支持力度,财政支出部分,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,还会用于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地区缺口和促进再就业。

3、企业不能随意辞退职工

下岗转为失业,企业是否能随意辞退职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。姜俊禄先生是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、起草《劳动法》专家组成员,他说,《劳动法》规定,以下3种情况之一发生时,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方可解除:因病、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解除,因某种原因不胜任本职工作。

姜律师说,我不否认下岗转为失业的社会效果,下岗职工为企业减负也无可厚非,但应尊重法律的严肃性。一个职工跟企业签了10年合同,未到期就失业了,由一个企业人变成了社会人,但他并不符合上述3种情况之一,按法律规定,企业就不能跟他解除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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